烟台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200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未受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评定资格。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者;
2.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特殊的专业除外)者;
3.平时有不当消费现象。如经常上网、抽烟喝酒赌博、购买高档时装或化妆品等者;
4.故意拖欠学费者;
5.在提供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第五条 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资格提出申请。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院将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并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每年9月30日前,按学年向所在系(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式二份。
第九条 各系(院)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下达的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申请的基本条件,认真组织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系(院)进行公示。
第十条 各系(院)将合格学生申请表及名单按规定时间,送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5日前,将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备案表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由上级有关部门将资金全部拨付给学院财务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月汇总制表后,由财务处统一按月发放给学生。
第十二条 各系(院)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学生的《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一份留本系备案,一份交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备查。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定的组织、推荐、审核。各系(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团总支(学生科),辅导员等人员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