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学校开展帮困助学工作的基础,是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有效落实的关键环节。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财字[2007]18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及认定时间。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专科学生,每年认定两次。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确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认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要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引导学生要以健康、乐观的心态对待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认定对象的确定要综合考虑学生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做到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档案。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目的是缓解其学习生活的暂时困难,教育和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观念,激励学生勤奋学习,构建和谐校园。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和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团委)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财务处负责资助资金的发放。各系(院)成立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团总支书记(学生科科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人员组成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以班级为单位,成立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非学生干部一般不少于5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要在班级进行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八条 认定标准参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为一般困难、困难、特殊困难三档。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城镇户口,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另一方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费用(包括学生上学费用)支出的;
(2)父母务农,有两名以上(含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相对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困难学生:
(1) 城镇户口,父母暂时双失业或父母一方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
(2)父母务农,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
(3)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
(4)来自经济落后地区,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正常的学习生活费用的;
(5)父母中有弱智或精神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6)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缺少经济来源的;
(7)因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
(2)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无医疗保险,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
(4)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
(5)农村五保户或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书或市、县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明的城镇家庭子女;
(6)学生本人残疾,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7)父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8)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九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专科生;
(二)品行端正,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符合认定标准中相应条款。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
(一)非专业需要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
(二)非毕业班学生购买高级通讯、娱乐电器(如高档手机、Mp3、Mp4)、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的;
(三)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和娱乐场所的;
(四)节假日、假期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擅自在外租房居住的;
(六)家庭经济状况已好转,有与家庭经济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
(七)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八) 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处分的;
(九)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安排在每年9月份进行。每年学院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生应如实填写表中各项内容,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第十二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并做好审核和民主评议监督工作。
认定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1.个人申请。学生个人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交所在的班级辅导员(班主任)。
2.审核申请:班级评议小组,了解申请者平日消费情况及家庭经济状况,审核申请者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3.班级评议: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召开班会,向班级通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及审查的情况,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评议名单,建议名单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30%,在此基础上,组织全班同学进行评议,确定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
4.公示名单:系(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班评议结果,进行认真的审查,确定本系(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推荐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系(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处(团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提出调整意见。
5.学院审核:经公示、复议后,将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三条 各系(院)根据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名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留系(院)存档,一份交院资助管理中心存档。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对因遭遇自然灾害等突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受资助后已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的学生,应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调整时间安排在每年3月份,调整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总数原则上不超过班级人数的20%。调整程序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进行。由各系(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并将调整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获得国家、省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助学金资助的权利。
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获得资助时,有遵守社会公德,向社会回报爱心,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的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