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7号)、《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高校省政府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未受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向上,有团队精神;
(四)年度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或本专业排序名列前茅;
(五)在校期间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有资格提出申请。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推荐申报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不再推荐申报省政府奖学金;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省政府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同步,均在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结束。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院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并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可根据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系(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一式二份。
第九条 各系(院)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下达的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申请的基本条件,认真组织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系(院)进行公示。
第十条 各系(院)将合格学生申请表及名单按规定时间,送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见附表)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由上级有关部门将资金全部拨付给学院财务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制表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并颁发国家、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院)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定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或省政府奖学金学生的《奖学金申请表》,一份留本系备案,一份交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备查。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定的组织、推荐、审核。各系(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团总支(学生科),辅导员等人员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