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职业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3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高职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现象,未受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向上,有团队精神;
(四)年度内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在本年级、本专业排序名列前茅,按照排序先后及名额分配在推荐申报出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人选后,再确定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人选;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我院全日制高职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资格提出申请。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推荐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再推荐申报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但可以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后,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进行公告,并组织学生办理申请手续。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每年9月30日前,按学年向所在系(院)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一式二份。
第九条 各系(院)评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学院下达的国家及省政府奖学金分配名额和申请的基本条件,认真组织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在本系(院)进行公示。
第十条 各系(院)将合格学生申请表及名单按规定时间,送交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并在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0月2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 发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上级有关部门将资金按每半年一次的标准(2500元/人)拨付给学院财务处,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制表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并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各系(院)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的《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表》,一份留本系备案,一份交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留存备查。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四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副组长,学生处(团委)、财务处、各系(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评定的组织、推荐、审核。各系(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团总支(学生科),辅导员等人员组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团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