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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违规处理规定

【阅读量: 337| 发布日期:2012-04-12 】

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单独招生

违规处理规定

一、试点院校单独招生工作的全过程必须由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实施监督,并主动接受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试点院校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与单独招生试点挂钩的辅导班、补习班。对在试点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规定或徇私舞弊的院校,一经查实,将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的规定追究院校领导的责任;对违规录取的考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对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院校,将取消其单独招生试点资格。

三、考生个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向学校提出报名申请,如有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它欺诈手段取得参加单独招生资格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单独招生报名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者,学校将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将其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四、其它违规行为的处理遵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